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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中学籍办理温馨提示

发布时间:2019-05-10 17:05 信息来源: 阅读次数:

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方便各校办理学籍相关业务,根据《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》,现将有关学籍管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。

1.普通高中新生入学,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,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、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。

2.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,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,取得正式学籍。

3.未报到入学的新生,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,按休学规定办理;新生因病休学后,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

4.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,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,经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毕业学业考试成绩、综合素质评价及原就读地录取学校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入学。

5.任何高中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,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(含职业学校)录取的学生,也不得接收本市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来校借读。

6.对犯错误的学生,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,学校、家庭、社会相互配合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。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,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,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(以一年为限)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,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由学校公布。

7.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。

8.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,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、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,经学校审查,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方可休学。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;因病尚未痊愈,可继续休学一学年。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。

9.休学期满后,须及时申请复学。因病休学期满复学,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,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,方可复学,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10.学生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,经学校同意后,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。

11.跨市或跨省转学的,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,经转出、转入学校同意,并由转出、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
12.转入省、市级示范高中的须严格控制,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,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级示范高中,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,若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,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。

13.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,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,三个学年共获得116个必修学分(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、社区服务2个学分、社会实践6个学分);28个以上选修学分,其中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,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等级。

14.毕(结)业证书丢失,一律不予补发。如需高中学历证明,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、学校证明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,向市教育局申请办理《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》。